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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共 湖 南 省 委
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
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
 

2000年1月24日)
 
 

   国有农场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自50年代创建以来,我省国有农场为开发土地资源,扩大社会就业,增加商品供给和国家积累作出了重要贡献。当前,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,国有农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企合一、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,不利于深化工商企业改革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,不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,不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,必须进行改革。为此,省委、省政府就全省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。


  一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   国有农场体制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,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,有利于深化国有工商企业改革,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职工群众负担,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,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,按照政企分开、职能配套、权力和责任对等、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,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制、司法体制、财政体制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运行机制。通过改革,理顺体制,转换机制,加强管理,增强发展活力。


  二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
   区分不同情况,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制。在规模较大的农场设立管理区,规模较小且地理位置毗邻的合并设立。管理区设管理委员会,作为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,比照县政府赋予职能职权,全面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事务。规模较小又单个存在的农场改为乡镇建制,并入所在县市区。其干部管理按“老人老办法、新人新办法”的原则逐步过渡。
管理区建立相应的司法机构,健全司法管理职能,其机构设置按法定程序报批。


  三、建立健全财政体制
   管理区比照县一级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。设立相应的财政管理机构、税收征管机构和国库;建立财政预算决算制度,将管理区的各项税收、规费、土地承包费、罚没款和其它各项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,同时将管理区的行政性支出、社会事业管理和建设支出等列入财政支出预算;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收入级次,省、市州对管理区执行与县市区相同的财政政策。各市州要在确定农场财政管理体制时给予让利照顾。考虑到国有大中型农场主要集中在岳阳、益阳、常德三市,省对三市适当调整减财政上解基数,管理区的财政基数确定后,地方税收增长部分、共享税分成部分及上划中央两税系数返还部分,在5 年内由管理区全额留用,以调动其深化企业改革,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加强税收征管和积极性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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