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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农垦局
主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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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农垦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认真组织实施扶贫开发,加强对国家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项目和资金(以下简称财政扶贫项目资金)的管理使用,提高投资效益,增强贫困农场的经济实力,促进生产的稳定发展和职工生活的逐步改善,改变经济落后面貌,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制度的要求和农业部农垦局《农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湖南省农垦系统贫困农场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各贫困农场和使用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单位,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加强管理。 第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对象是:纳入国家扶贫计划的贫困农场,不得用于其他部门和单位。 第二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农场生产、生活条件,促进贫困农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。具体使用方向是:改善贫困农场职工群众基本生存、生活条件的饮水、道路、通讯、卫生、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;地方病防治;农业基础设施建设;种植业、养殖业基础设施建设;利用当地资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,有利于贫困农场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项目;科学技术培训及推广。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,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扶贫开发项目,可按项目资金总额的1.5%提取项目前期工作费,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调研,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,设备购置等,由省农垦扶贫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。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要开设专门银行帐户,单独设帐,单独核算,单独报帐。同时,也要同其他扶贫资金统筹安排使用。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,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程序。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相结合,资金到项目,管理到项目,核算到项目。财政扶贫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。 资金拨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,市州农垦主管部门签署意见,省农垦局计划财务办进行审查,并提出付款额度,分管领导拟定意见,局长审定。第一次拨付资金,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时,必须同时出具具有资质单位制订的工程建设方案,工程招投标文件,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的法人证书,工程承包合同,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。后续资金的拨付,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时,必须附前一阶段资金使用说明和工程进展情况。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年度终了,要按各级财政要求,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,市州农垦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,报省农垦扶贫管理部门,经审核汇总后报农业部农垦局。 第十条 地方财政应积极为扶贫项目安排配套资金,同时积极向省、市财政为项目单位争取配套资金。各地农垦主管部门,要做好配套资金的争取和落实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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